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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办法
来源: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作者: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10-27 | 2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以下简称“竣工测量”)行为,归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库信息,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其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竣工测量,是指为获得城市地下管线建成后的空间位置和相关属性等信息而进行的测绘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是指由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搭建,集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普查整测数据和专业管线数据,服务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专业应用工作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第四条 市城建委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委托的实施机构承担。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指导、督促测绘和管线普查单位做好数据共享和更新维护工作。

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通管局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行业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做好竣工测量及其信息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合同,编制竣工测量组织实施方案。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测绘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测绘技术交底。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分部、分项等节点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阶段性的竣工测量工作,并完成定位信息预留、待测点平面位置标识等相关辅助性工作。

测绘单位应及时开展竣工测量工作,并收集整理形成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

第七条 采取顶管、水平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 施工单位应按照测量技术标准和测绘单位交底,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埋深、待测点平面位置等基本属性信息,形成施工记录数据移交至测绘单位。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应使用武汉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T875-2013)、《武汉地区水平定向钻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 223-2016)、《武汉地区顶管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 224-2016)等标准执行。竣工测量数据成果应符合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技术标准要求。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测量成果的归集和移交工作。未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市城建委委托的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维护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入库电子文件进行核查,并按要求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督促测绘单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二)统筹组织测绘、施工等各方有序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三)归集和移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施工单位进行测绘技术交底;

(二)及时开展竣工测量工作,核查整理测绘数据;

(三) 按时移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并对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二)收集、移交非开挖施工记录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连带责任;

(三)配合完成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相关数据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涉及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管线建设单位,可无偿查询其开工建设项目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归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的,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档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测量实施、成果保管、成果利用等过程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军事等专用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其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