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以下简称“竣工测量”)行为,归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库信息,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档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测量实施、成果保管、成果利用等过程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军事等专用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新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其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