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以下简称“竣工测量”)行为,归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库信息,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取顶管、水平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 施工单位应按照测量技术标准和测绘单位交底,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埋深、待测点平面位置等基本属性信息,形成施工记录数据移交至测绘单位。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应使用武汉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T875-2013)、《武汉地区水平定向钻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 223-2016)、《武汉地区顶管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 224-2016)等标准执行。竣工测量数据成果应符合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技术标准要求。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测量成果的归集和移交工作。未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市城建委委托的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维护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入库电子文件进行核查,并按要求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督促测绘单位完成竣工测量工作;
(二)统筹组织测绘、施工等各方有序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三)归集和移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施工单位进行测绘技术交底;
(二)及时开展竣工测量工作,核查整理测绘数据;
(三) 按时移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并对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告知测绘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二)收集、移交非开挖施工记录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连带责任;
(三)配合完成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相关数据信息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涉及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管线建设单位,可无偿查询其开工建设项目区域的地下管线信息。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归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的,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