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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作者: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10-27 | 3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814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